導讀:目前我國黃河流域污染治理已經形成了一定的法律體系,但仍無法滿足綜合治理的需要,需要一部從全流域尺度對黃河實施統一綜合治理的法規,因此專門立法《黃河保護法》很必要。以司法制約黃河大保護也是近年來沿黃省市的一大重點,已經有了初步的規模。
近日,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發布《黃河保護法》立法思路與框架研究,其中指出,盡管黃河流域現有法律基礎已從國家、流域、地方三個層面,對黃河流域的污染治理和管控等作出了規定和指導,但無法充分適應黃河流域大保護大治理的特征需求。
這是因為目前黃河流域的保護還缺少全流域層面的綜合性法律、統一的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管理規范,并無法解決流域保護治理體制機制問題。對此,專業人士建議要開展《黃河保護法》專門立法,從全流域尺度對黃河實施統一綜合治理。
我們都知道,2019年12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分組審議了長江保護法草案,《長江保護法》呼之欲出。黃河是我國第二大流域,相比長江,黃河流域的生態環境更加脆弱、水資源保護形勢更加嚴峻、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相對滯后。
有數據顯示,黃河流域水質i-iii類斷面比例低于全國,劣ⅴ類斷面比例高于全國,2006-2019年汾河等支流持續重度污染,上游局部地區天然草地退化率在60%-90%之間,中游水土流失嚴重。
在此情況下,2020年政府工作報告中明確提出要編制黃河流域生態保護和高質量發展規劃綱要。同時,多個全國人大代表建議立法保護黃河,均認為當前環境下,黃河保護立法的條件已基本成熟。
其中全國人大代表、河南省審計廳廳長汪中山指出,“盡管有關黃河水資源保護的立法已經形成了一定體系,但由于缺乏協調性和統一性,沒有根本扭轉‘多龍治水’的局面。亟須制定一部綜合性的統一調整保護黃河的法律。”
意識到這一點,黃河沿途省市也開始了相關的探索。近年來,甘肅法院系統注重完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模式,通過全面實現跨域集中審判,設立蘭州環境資源法庭;此外,四川省阿壩州、甘肅省甘南州、青海省果洛州的法院、檢察院共同簽署《黃河上游川甘青環境資源保護司法協作框架協議》,旨在用司法手段推進黃河流域生態保護;
日前,青城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基地在內蒙古自治區托克托縣人民法院揭牌,這是內蒙古境內黃河流域首家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共建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基地,為了構建黃河流域生態保護治理的合作平臺。
中國工程院院士、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院長王金南曾指出,“黃河保護法”首要任務是加強空間管控,明確生產、生活、生態空間開發管制界限;隨后要結合近年來編制實施城市環境總體規劃的實踐經驗,建議將編制實施黃河流域生態環境保護總體規劃作為法定要求。
立法的重點內容包括完善流域監督管理體制機制、落實生態環境空間管控、實施流域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推進流域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等方面。此外,還要為黃河治理保護提供系統、全面的科學技術和決策支撐,全方面實現黃河流域生態環境的提升。
綜上來看,《黃河保護法》的發布是早晚的事。
來源:環保在線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