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日,為加大對環境違法行為的打擊,持續保持環境執法高壓態勢,對違法企業形成震懾,北京市生態環境局對2019年上半年涉及大氣、水、固廢、建設項目等四類十起環境違法典型案例進行了曝光。在此我們就水環境違法典型案例來探討。
水環境違法典型案件
案例一:水污染物超標排放
2019年4月,昌平區生態環境局對北京化工大學(昌平校區)進行執法監測,監測結果顯示該單位排放的污水中氨氮超過了北京市《水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昌平區生態環境局責令該單位立即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十八萬元罰款。
近年來,北京市各級生態環境部門查處了多起高校、醫療機構等廢水超標排放案件,并協調行業主管部門,推動解決了多起排污單位處置能力不足、工藝設備落后、管理水平低下的問題。達標排放是排污單位的基本義務,高校、醫院等機構應當高度重視,加強管理,達標排放。
案例二:利用滲井、滲坑違法排放水污染物
2019年3月,豐臺區生態環境局聯合公安、水務部門對北京奧潔康餐具消毒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單位生產廢水通過pvc管道經一次、二次沉淀池,最終排至廠區北側的污水蓄水池內。執法人員要求現場排空2個沉淀池后,發現一次沉淀池的部分和二次沉淀池全部未做防滲處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相關規定,豐臺區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處以十萬元的罰款,并將該案件移送區公安部門。目前,相關負責人已被行政拘留。
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屬于對環境危害較大的違法行為。生態環境部門除實施行政處罰外,還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情節嚴重,構成污染環境犯罪的,應當移送公安部門刑事拘留。
案例三:通過暗管、滲井違法排放有毒物質
2019年4月,通州區生態環境局對北京綠美康涂料科技開發有限公司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將含有染料、涂料廢物(屬于危險廢物,廢物類別hw12)的生產廢水經暗管排放至滲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環境保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辦法》相關規定,通州區生態環境局依法將該涉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至區公安部門,目前相關責任人已被刑事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了“通過暗管、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傾倒、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等多種嚴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排污者應自覺遵守各項環保法律法規、積極落實各項環保措施,切莫觸碰環境違法犯罪的紅線。
資料來源 | 中國經濟網(侵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