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東莞市首宗環境公益訴訟案件近日公開判決。7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東莞一宗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判決3名涉及電鍍廢水直排的被告人,賠償超過875萬元。該起案件也成為東莞市首宗公開判決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
據判決書披露,2016年6月~2017年1月,袁某蒼雇傭陳某江為其在廣州市增城區經營的電鍍廠的司機,并指示陳某江駕駛貨車將電鍍廠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水,運送到何某朝經營的東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的廢品收購站內,通過私設的暗管將廢水直接排放到市政下水道。何某朝默許袁某蒼偷排廢水的行為。
在此期間,三人合謀共偷排廢水約700噸,在廢品回收站的電鍍廢水傾倒點總鉻超標14.3倍,總鎳超標1429倍,總銅超標8566倍,總鋅超標752倍,總氰化物超標120倍,化學需氧量超標11.6倍,氨氮超標5.7倍,導致當地環境嚴重污染,生態環境遭到嚴重損害。
此前,2018年5月19日和12月28日,陳某江、何某朝和袁某蒼分別因犯污染環境罪,已被廣東省東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分別判處1年有期徒刑。根據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出具的《東莞市石碣鎮百花路63號廢品收購站內排放電鍍廢水事件環境損害評估報告》認定,本案中環境損害修復費用為875萬余元。
雖然袁某蒼、陳某江和何某朝已因污染環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三人仍應為其污染環境違法行為共同承擔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
2018年7月,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對袁某蒼、陳某江和何某朝等三人提起環境公益訴訟,請求判令袁某蒼、陳某江和何某朝等三人: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875萬元;在東莞市的市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支付環境損害評估費用22萬元;支付律師費、擔保費和訴訟合理費用等超過30萬元。
此案經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年1月23日和2019年6月10日兩次開庭審理。
2019年7月23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案件做出一審判決,判決支持了原告東莞市環境科學學會的全部訴訟請求。(黃少宏 葉凱欣)
文章來源 |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