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泉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官方公眾號發布了一起未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被處罰的案例。
達標排放卻被處罰10萬元
2019年1月30日晚9時30分許,泉州臺商投資區管理委員會環境與國土資源局(以下簡稱臺商區環境與國土局)對該企業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污水處理工序中的自動加氯機關機未通電運行,中和池加藥管未出水。執法人員隨即進行取證,并委托隨行的第三方檢測機構現場取水樣檢測。檢測結果為:糞大腸菌群超標。由于總排口污水排放執行的是《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表4的三級標準及《污水排入城鎮下水道水質標準》(cj343-2010)表1的b等級排放標準,糞大腸菌群沒有相應的執行標準,因此,總排污口排出的污水未超標。盡管如此,臺商區環境與國土局是對力建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罰款10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力建公司不服,將臺商區環境與國土局起訴到惠安縣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該局撤銷處罰。
法院認為,力建公司作為從事醫院布草洗滌清潔的企業,的確存在不正常運行自動加氯機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屬于逃避政府的監管行為。據此,依法判決駁回力建公司的訴訟請求。
力建公司不服提出上訴。泉州中院終審維持原判。
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官方意見
對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認定問題,環保部在2003年就就發函解釋過,希望各位小伙伴能夠熟知,不要用常識去碰法律!
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違法認定和處罰的意見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局(廳)
計劃單列市環境保護局:
在清理整頓不法排污行為保障群眾健康環保行動中,一些地方環保部門反映部分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導致污染物超標排放的現象相當嚴重。為了查處此類違法排污行為,現就有關違反污染物處理設施管理規定的違法排污行為的認定和處罰提出以下意見:
一、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認定
排污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保部門可以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1.將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經過處理設施,直接排入環境;
2.通過埋設暗管或者其他隱蔽排放的方式,將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不經處理而排入環境;
3.非緊急情況下開啟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應急排放閥門,將部分或全部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直接排入環境;
4.將未經處理的污水或者其他污染物從污染物處理設施的中間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環境;
5.將部分污染物處理設施短期或者長期停止運行;
6.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7.污染物處理設施發生故障后,排污單位不及時或者不按規程進行檢查和維修,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
8.違反污染物處理設施正常運行所需的條件,致使處理設施不能正常運行的其他情形。
二、關于“故意”的認定
排污單位明知上述行為可能導致污染物處理設施不能正常發揮處理作用的結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該結果的發生的,環保部門對該行為可以認定為“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三、關于“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的行政處罰
1、環保部門應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48條及其實施細則第41條的規定,責令故意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處理設施并且排放污染物超過規定標準的排污單位限期恢復正常使用,并應同時處以十萬元以下罰款。
2、環保部門應依據《大氣污染防治法》第46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排污單位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正常使用,并應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